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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慎防偽冒街站 盜取資料騙財

在新冠肺炎疫情籠罩下,本港失業率大幅上升,升至5%。詐騙集團利用市民失業的機會,在社交平台上偽稱招聘業務推廣員短期「筍工」,實際上是冒充虛擬銀行職員擺街站,以贈品吸引市民開戶及申請信用卡,最終市民開戶的個人資料,卻被人用作非法申請借貸,令市民無端端變成「債仔」,蒙受金錢損失。
以超市現金券作招徠
在4月19日,兩名騙徒身穿銀行制服,假冒本地一間虛擬銀行的職員,在沙田區的港鐵站外用易拉架設置街站,以即時提供超市現金券作招徠,吸引市民開設網上銀行戶口及申請信用卡。
其中一名受害人按騙徒要求提供姓名、身份證、相片及住址證明。騙徒用手提電話拍攝受害人樣貌,訛稱替受害人開立網上戶口;事後受害人沒有收到任何銀行申請戶口的通知。事件揭露銀行根本沒有安排職員設置街站,發現受害人的個人資料被人用作申請借貸,並轉至第三者戶口。
近日警方迅速破案,在大埔區的商場外拘捕兩名男女,檢獲銀行職員制服、電話、超級市場禮券、宣傳攤位及相關的銀行宣傳單張。
據了解,犯罪集團透過不同社交應用程式,招攬想「搵快錢」的成員,要求他們扮演銀行職員角色,亦會招攬其他人提供銀行戶口,以收取犯罪得益。案中被捕的男女聲稱並不知道有關虛擬銀行沒有僱請推廣員,只是見到有人請便應聘。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欺詐罪」,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
任何串謀或協助教唆「欺詐罪」的人,需要負上相同刑事責任,可被控「串謀詐騙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任何人提供銀行戶口,以收取犯罪得益,可能觸犯「清洗黑錢罪」,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
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屬罪行」,任何人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是意圖獲取金錢得益或其他財產得益,不論是為了令該人或另一人受惠而獲取;或導致該當事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其他財產損失,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詐騙集團埋沒良心,泯滅人性,欺騙手段層出不窮,市民必須小心提防,謹慎處理個人資料,切勿將個人資料交給任何未經證實的銀行職員或人士,如果發覺有可疑的情況,請盡快與銀行和警方聯絡。求職人士也要慎防墮入騙徒陷阱,不要被人利用,以身試法,自毀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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