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前年6‧4非法集結案判囚 年初上訴聆訊日未有
【本報訊】黎智英除欺詐案外,亦涉及多宗其他案件。他前年6月4日於維園悼念六四晚會會場外現身後被控,經審訊後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入獄13個月,但全部刑期與他先前被判的其他集結案刑期同期執行,毋須加監,「有判等於無判」。黎和同案另一被告何桂藍,今年初已向高院上訴庭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司法機構暫時未有就有關申請定下聆訊日期。
多案纏身 亦觸國安法
黎智英在此案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他就此案入獄13個月,連同此案前的3宗非法集結案件,共被判監20個月。至於何桂藍方面,則被控於同日同地,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她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6個月。
除此之外,黎智英亦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勾結及串謀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煽動物品等罪。此案將於5月1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案件編號:CACC 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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