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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潛逃 18歲仔判入教導所

案發當晚,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對開縱火。 案發當晚,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對開縱火。
案發當晚,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對開縱火。
【本報訊】男學生於2019年9月在旺角參與示威及縱火而被控,惟他在前年4月缺席法庭聆訊,事隔逾一年後方再被拘捕歸案。他早前承認暴動及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兩罪,昨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胡雅文指,雖然他參與的暴動規模不算最大,案情亦非最嚴重,但強調暴動是嚴重罪行,破壞社會安寧,故刑罰須具阻嚇性。
官:勞教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
現年18歲的被告曾俊傑承認於2019年9月22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參與暴動;及在2020年4月27日,沒有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已被還押約一年,希望法庭判被告入勞教中心,以免刑期過長。不過法官認為,勞教中心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拒絕辯方建議。
案情指,2019年9月22日晚上,被告聯同逾百名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對開示威,期間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更燃燒垃圾桶、紙皮等。被告則有份向火堆投擲物品助燃。他被控後於裁判法院獲准保釋,但他沒有在2020年4月到庭應訊,直至去年5月10日,他才在秀茂坪再次被捕。
案件編號:DCCC 55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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