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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者 倡增旅監局權限

政府修訂《旅遊業條例》多項附屬法例建議,並呈交至立法會討論。 政府修訂《旅遊業條例》多項附屬法例建議,並呈交至立法會討論。
政府修訂《旅遊業條例》多項附屬法例建議,並呈交至立法會討論。
【本報訊】本港旅遊業逐步復甦,政府昨就《旅遊業條例》分別訂下多項附屬法例建議提交立法會討論。有政黨關注《旅遊業(一般)規例》的修訂建議對消費者權益保障問題,促政府增加旅遊業監管局權限。
修例未針對知情不報瞬間結業
該政黨消費者權益發言人易承聰認為,修訂法例有助加強監管,但現時法例及機制仍存在極大漏洞。當旅行社除牌並結業後,旅遊業議會及消費者委員會難以介入,對消費者毫無保障。最新附屬法例建議未有針對旅行代理商因財務狀況突然變差,但知情不報而瞬間結業衍生的權益問題,以及因疫情催生的業務轉變,而引致的消費者權益問題。
他又稱,附屬法例雖將旅行代理商牌照及業務許可證一併納入限制,但導遊與旅行社犯錯,同樣只得6個月限制,申請牌照的做法猶如「過冷河」,他認為阻嚇性不足,建議政府增加旅遊業監管局職權,例如突擊抽查旅行代理商的最新帳目報表。若持牌旅行代理商決定終止營運或接獲清盤通知後,要立刻上報,否則處以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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