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則鳴:慣出來的驕傲霸道獨裁
本屆政府任期5年庸政敗政罄竹難書,一如讀者留言:「林鄭抗暴無能、抗疫無心。」但是,為何在政制結構上負責監督政府施政、防止政府走歪路的立法會沒有發揮監督功能,則是應該痛定思痛,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經一事長一智,在「一國兩制」餘下的25年,認真準確地貫徹《基本法》,防止再出現官主代替民主、行政主導蛻化為行政霸道的獨裁了。
《基本法》第4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即雙負責制。那麼,行政長官必須對國家忠誠、對中央政府負責吧?為何朝廷頒發十二道金牌——「抗疫壓倒一切」,甚至派出欽差大臣萬里深圳主持援港交流會,定計組班救港,香港抗疫總司令竟可以假手部下,垂簾聽政,另搞一套呢?怎向中央負責呢?總司令大權獨攬,百官AO核心會黑箱作業,立法會無從過問,試問行政長官又怎向特區人民負責呢?
《基本法》第73條賦予立法會10項職權監督行政機關,在第5波抗疫鬥爭中,立法會為何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功能?如第73條的「(五)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六)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八)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十)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倘立法會有認真運用這些權力,行政機關可以任意妄為獨裁地、獨斷獨行地作出如此乖離的行政霸道行徑嗎?如拖延全民強檢,不交代時機和能力準則;如衞生署取消家居隔離的監察手帶不先諮詢立法會;如先斬後不奏的停止通知陽性患者光顧等等。倘批評行政機關獨裁,那麼,立法會也要負監督不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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