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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仔暴動 11人罪成 5‧7判刑

案發當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一帶聚集,且向警方投擲燃燒彈等物品。 案發當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一帶聚集,且向警方投擲燃燒彈等物品。
案發當日有大批示威者於灣仔軒尼詩道一帶聚集,且向警方投擲燃燒彈等物品。
官指蓄意裝備到場 壯大人群聲勢
區域法院昨日審理2019年10月6日灣仔一帶由衝突演變成暴動的案件,警方當日拘捕多人,當中11名男女否認暴動、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案件自去年10月底開審,區院法官林偉權昨裁定11名被告均暴動罪成,當中涉及使用蒙面物品控罪的7名被告亦全部罪成,至於其中一名被告另被控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罪成。法官將案件押後至5月7日判刑,期間會替當中3名不足21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及另一被告的背景及醫療報告,11名被告均需還押。
11名被告依次為仇銘芝(女,30歲)、梁耀文(23歲)、黎樂恆(32歲)、何高僑(女,21歲)、梁偉楓(29歲)、林永聰(19歲)、張鳳嬌(女,29歲)、岑朗賢(18歲)、蘇朗豪(30歲)、余雪菁(女,19歲),及梁思婷(女,28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在灣仔杜老誌道跟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的範圍參與暴動。
當中7人蒙面亦定罪
除第1、第3、第5及第9名被告外,其餘7人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蘇朗豪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能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法官昨裁定,當日案發現場的確發生暴動,並自下午5時起開始,至近6時警方開始布防及推進並追趕示威者。法官指當時有示威者頑抗向警方擲燃燒彈,且移動緩慢,警方其後在軒尼詩道的中國銀行及一間冰室附近捉住包括11名被告在內的人士,該11名被告均分別管有一些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通常佩戴的裝備,包括頭盔、口罩、防毒面罩及手套等。
法官裁定所有被告從走進案發地點至被警方扣留均非路過或為旁觀,而是蓄意裝備自己到該處參與非法集結,且知悉該處有暴動而選擇留在現場甘願成為暴動人群一分子,亦因未能及時離開而被捕。法官指他們藉着現身該處壯大暴動人群聲勢,借此鼓勵或支持其他暴動者,故須負上刑責,因此裁定暴動罪成;其中7名被告,他們被警方捉住時仍然蒙面,法官認為是因他們在暴動時已蒙面,並為阻止他人識辨其身份,故裁定他們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蘇姓被告在被捕後被搜出管有雷射筆,法官認為其目的是用來照射警察,從而干擾他們觀察示威者的行動,要對他們的眼睛造成損害,故裁定其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案件編號:DCCC 10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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