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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冒充擅進校園 需負刑事責任

在反修例風波中,大家看到大學的校園被擅自進入者搞到烏煙瘴氣,有人在實驗室製造燃燒彈,有人在食堂、會議室開派對,造成垃圾堆積如山,有人更在校園內築起橋頭堡對抗執法者、圍堵教員室、攻擊不同意見的同學等,嚴重破壞校園的教育環境。隨着《港區國安法》的出台,撥亂反正,止暴制亂,本港的大專院校也相繼回復正常的校園生活。
校董會是大學的最高管治機構,行使相關《大學條例》賦予的職權,必須確保大學有效管理及規劃其未來發展,並正當行使校園管治權,確保教育環境、秩序及學生使用校園設施正常運作。
《港區國安法》第10條說明香港特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大專院校的校園經歷了「黑暴」的蹂躪,校董會不再支持那些不務正業、荼毒學生的學生會,收回其會址的使用權、不代收學生會員費以及勒令學生會解散等,從而淨化校園教育環境,值得支持。
據了解,近日有大量大專院校學生使用或借出其電子學生證,讓其認識的人冒充學生非法進入校園,違規使用校園設施,包括使用食堂、圖書館、會議室、課室、游泳池、健身室等,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不但違反校規,而且可能觸犯「使用虛假文書罪」,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任何人知道或相信某虛假文書屬虛假,而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則該名首述的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在校園內,閒雜人等增加了,阻礙了學生使用校園設施,影響學生正常的校園生活,也衍生了保安問題;最近,學生的手提電腦經常被人偷取了,而課室的電腦也被人偷取或破壞了,這些不法之徒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第9條的規定,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
「損壞」在這條罪行下的定義非常廣泛。除了物質上的傷害,「損壞」包括任何對該物品價值或用途造成的損失。損壞可以是暫時或永久的,而它不需要是可觸摸的。
以身試法 自毀前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犯了法,便會受到法律制裁。奉勸學生不要一念之差,讓人冒充學生擅自進入校園,違規使用校園設施,以身試法,自毀前程。校董會責無旁貸,必須把犯法的學生和人士繩之以法,維護院校和校園持份者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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