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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四招管眾籌 割黑金鏈護國安

受惠於資訊科技和創意經濟的顛覆性發展,「眾籌」潮席捲全球,並成為初創或個人圓夢的重要資金來源,但往往被操作為犯罪、洗黑錢、資助恐怖活動,甚至危害國安的溫床。各地政府和監管機構都已積極作為,唯獨香港仍在「歎慢板」,任由「眾籌」續成法外之地、國安破口。特區要維穩求治,政府便要制訂應對「一國兩制」的法規,設置特定部門,依法維護國安和割斷「眾籌」的黑金鏈。
2001年,全球首個眾籌網站ArtistShare開始營運,其創新性的集資模式瞬間成為後來者的倣效對象,形形色色的「眾籌」活動湧現,主要包括股權「眾籌」、點對點(P2P)借貸、慈善或其他捐獻,以及因產品和服務提供報酬或預售等。簡而言之,就是「財務收益眾籌」和「非財務收益眾籌」活動,前者指「股本權」和「債務」組合,具有相當大的財務風險;後者的典型例子則是基於捐贈形式的「眾籌」。
隨着「眾籌」活動普及,由此衍生的問題亦逐漸浮現,主要是涉及利益龐雜的經營糾紛和集資騙案,相關的商業和財務風險,雖屬慧眼識新人、高風險高回報的「買者自慎」範疇,現行法例也能給予一定程度規管保障,但卻是零散分布在不同法例,缺乏一套專門性的規管法例,令致問題叢生,更令小投資者瀕臨風險危機,政府有責任從立法和宣傳入手,做好守法執法的工作,讓有意參與者事先了解眾籌平台風險、資訊不對稱風險、支持恐怖和危害國安等可能涉及的違法風險。
增設發牌和登記制
至於慈善捐獻及報酬預售等「非財務收益眾籌」,目前處於既缺專屬法例,也無專責規管部門的「無王管」狀態,因而易被境內外政治勢力利用作為掩飾金援本土政治、清洗黑錢、資助罪犯外逃或脫罪,甚至組織和策劃危害國家安全的工具。須知,在「黑暴」及其後的反對派星散時期,接連有團體和人士以「眾籌」形式,打正旗號支持「黑暴」活動及相關的被捕者、外逃者,這既是公然的對着幹,更是一種反客為主的逆向社會動員,政府有必要、有迫切去立法監管「眾籌」,強力調查和取締所有以「眾籌」之名,牽涉危害國安、洗黑錢、詐騙和「眾籌私用」等違法行為。
立法固然重要,執法更是關鍵。現行法例只需獲得社署署長及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許可證,便可公開籌款,反映當局所關注的是公眾妨擾,而不是募集所得資金的用途,以及有否被挪用作為策劃各種違法行為,以及構建資助外逃人士的黑金鏈。
不少「眾籌」借慈善和創業之間的「灰色地帶」鑽營,政府因而應秉持「為達到政治目的」不屬慈善性質的原則,盡快進行立法監管,並且增設發牌和登記制、進行盡職審查、建立匯報制度,及早辨識和調查可疑的「眾籌」交易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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