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仗義執言:必須立法規管眾籌

香港目前沒有專門規管眾籌的法例,也沒有特定政府部門對此作出規管。社會一直有意見認為政府應制訂適用的法例及規管安排,讓正當的眾籌活動有法可依,同時打擊違法行為。
眾籌一般是指募集者向大批個人或機構提出募集資金需求,用作推動一個項目的落實、為商業計劃提供資金等。由於現時互聯網眾籌毋須向港府申請、註冊或領取牌照,捐款來源及用途亦不用申報,大眾質疑眾籌或成罪犯洗黑錢的慣常手段,甚至成反中亂港以至外部反華勢力的掩護伎倆之一。據統計,2019年後一年多,「我要攬炒」、香港眾志、G20團隊、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等「港獨」組織在境外網站發起的眾籌至少取得5,300萬港元。壹傳媒黎智英亦涉嫌捐款予「我要攬炒」,推動外國制裁香港。2019年修例暴動期間,攬炒派向市民籌款成立「612基金」以支援暴亂,儘管該基金已預告「有秩序地停止運作」,但仍籌款2,500萬元並於去年9月作最後籌款。
筆者兩年前已提到本港只有《證券及期貨條例》、《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等規管正規融資、借貸或慈善工作的條例,卻未有針對以政治為目的、經海外網上平台的眾籌。相反,美國、英國政府早已制訂專門為眾籌而設的監管制度,包括資料披露、投資者的投資上限等,本港規管條例仍未到位。
欣悉財庫局正研究規管眾籌相關法例,尤其是防範及打擊以眾籌方式募集資金策劃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違法行為,回應了筆者多年來的訴求。期望政府盡快做好諮詢工作,起草相關條例並提交立法會審議,及早完善規管制度,讓不法分子不能再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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