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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刑恐東方記者案 竟獲退一半訟費

黎智英(右)於2017年的六四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黎智英(右)於2017年的六四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黎智英(右)於2017年的六四集會上公然以粗口辱罵及涉嫌刑事恐嚇東方記者。
表證成立判無罪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現於赤柱監獄服刑的壹傳媒黎智英,4年多前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涉刑事恐嚇東方傳媒機構記者一案,雖然在原審時控罪表證成立,但最終獲判無罪。律政司早前在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法官陳慶偉其後於去年12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黎罪名不成立的判決。黎智英之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法庭昨頒下判詞,指律政司的上訴並非全無理據,裁定黎只可獲得是次上訴的一半訟費。黎智英在此案獲放生之餘,更可取回部分訟費,被質疑有司法保護傘。
事發於2017年六四集會當晚,黎智英與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在維園涼亭出席完六四祈禱會後,黎突然怒氣沖沖地走向一名在場採訪的東方男記者,一邊用右手指着記者臉部,一邊用「×你老母×」等粗口辱罵記者,還出言恐嚇稱「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等,全程有片有相為證;惟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於2020年9月裁定黎的一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
法官陳慶偉於判詞指,本案因為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拒絕簽署律政司擬好的案件呈述書,令上訴案有所拖延。因此律政司需向鍾官申請履行責任令,下令她簽署經修訂的案件呈述書。陳官指黎智英一方一度表示案件屬事實裁決,不涉法律爭議。而在決定案件呈述書內容方面,黎亦一度未能與律政司達成共識。不過陳官認為本案並非純屬事實裁決,故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上,其實是可以避免。
上訴庭指原審裁判有犯錯
陳官又指他在上訴判決時已指出,鍾官在處理黎智英是否有意圖令事主X受驚一事時,在法律上有犯錯,只是因無足夠證據斷定X的壓力是由本案而來,故才不干預原審裁決。在一般情況下,黎應可獲得是次上訴案的訟費,但陳官指律政司今次上訴並非完全沒有理據,故裁定黎只可獲得一半訟費。
另外,就律政司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黎曾就部分案件呈述書內容提出反對,並指案件沒有法律爭議,陳官認為黎智英一方有錯誤。因此法官裁定黎智英需就申請履行責任令一事上,支付律政司訟費。
現年74歲黎智英,雖然在本案脫罪,但他先後因3宗非法集結案共囚20個月。而他另涉2020年6月4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悼念六四晚會現身,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去年12月13日再遭判囚13個月,但法官卻下令與前案同期執行,被質疑「有判等於無判」,屢獲放生。
學者指未能彰顯司法公義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兼法學教授傅健慈早前表示,黎智英刑恐記者案雖然不成立,但上訴法庭對於原審法庭的接納證據和證供方式,亦表示有犯錯之處,但礙於上訴案件是呈述方式,未能重新衡量證供。他對於案件情況結果感到遺憾,結果既未能彰顯司法公義,亦有違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心。對於原審裁判官指無足夠證據斷定,事主的壓力是由本案而來,傅亦指出,有關說法同樣沒有證據證明事主的壓力非因本案而造成。案件編號:HCMA 1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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