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條例漏洞多 私隱署致函當執法
【本報訊】港人重視私隱,但本港保護私隱的條例卻滯後於形勢,2019年發生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衝突後,起底行為及網絡欺凌引起各界注意,《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才提上議程,去年10月新例生效,「起底」罪行被列為刑事化,約兩個月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首次採取拘捕行動,拘捕一名31歲男子,該署其他執法行動是多次向網上平台要求移除訊息。
需借用警方羈留設施
私隱專員公署就起底罪行的首宗拘捕行動涉及一名男子,他因金錢糾紛作出「起底」行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罪行。私隱公署雖然拘捕了該名人士,但該署沒有羈留設施,需暫時借用警方的設施。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A)條雖規定,「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行,一旦定罪可以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入獄兩年。而轉發相關「起底」資訊,亦有可能違反條例,該署並指,市民看到可疑資料時不要「手多多」。但該署在新例生效後近半年,大部分執法行動都是去函網上平台,要求移除涉及起底及違私隱的訊息,被指執法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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