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令營業被捕 又招搖開舖 相思灣村霸侮辱法紀
【本報訊】疫情下西貢相思灣村有水上活動店涉嫌多次違令營業,縱然明顯違例,惟涉事村霸黃子洋如有保護傘,一直安然無事,至前日警方「放蛇」租艇,拘捕黃子洋等3人涉嫌違反停業令,大快人心。不過,昨日有人明知故犯照收客,記者在場發現有4名市民疑到黃子洋的家租獨木舟出海。黃子洋等人一而再、再而三違法,公然挑戰法律,行為侮辱香港法紀。有法律界人士亦指有關人等視法律如無物,相信他日受審,判刑會加重。
恃有保護傘 任客入屋自助登記
黃子洋等人雖然前日才被捕,但有人疑自恃有「保護傘」,屢次違令,昨日更大搖大擺繼續開檔做生意。本報記者昨到相思灣視察,目擊4名顧客先到曉波徑黃子洋家中登記,之後到鐵絲網位置取救生衣,再登獨木舟划出海,全程以自助形式進行。警方昨知悉事件後,表示會通知將軍澳警區特遣隊跟進。
將軍澳警區特遣隊前日喬裝顧客,與水上活動店聯絡並前往租借獨木舟,黃子洋及另外兩名男子安排出租獨木舟,黃收取警員預先記錄的鈔票後,警員隨即表明身份,拘捕黃子洋(43歲)、其胞弟黃子樂(32歲)與另一姓林男子(35歲)。3人涉嫌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場所)規例》(第599F章)。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今次事件明顯有人視法紀如無物。在相關條例下,若初犯者,法庭「最多只會罰幾千,唔會罰足5萬蚊」,有人或認為「罰款啫,唔使坐監」而有恃無恐繼續營業,因營業收益遠多過罰款。陸認為,有關人等前日被捕後,雖未被即時起訴,但為案件調查期間涉嫌再違令,有關人等行為實屬知法犯法,他日上庭亦不能用「唔知道係犯法」為抗辯理由,亦相信有關人等在他日判刑時,刑罰會加重。
陸亦希望警方盡快再進行執法行動,尤其復活節假期臨近,為市民外出活動的高峰時期,警方要把握機會,利用此黃金檔期進行密切監視及「放蛇」,搜集足夠證據便應起訴,讓該些涉事人早日承擔法律後果,並加強相關法例的阻嚇力。
根據第599F章附表2,商店經營的划船/獨木舟屬體育處所,這些場所在現時的防疫禁令期間須關閉。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第599F章的法定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僭建碼頭得益 清拆費公帑埋單
黃子洋是該村內的神秘丁屋業主,該丁屋建成至今仍未取得小型屋宇完工證(俗稱滿意紙),早前更被踢爆出售及出租。而黃在相思灣營運水上活動店,並涉在店外鄰近海岸保護區的官地僭建碼頭。該村內有關違建道路及僭建碼頭,及後修復及「執手尾」都是由公帑埋單。僭建碼頭更在黃子洋的水上活動店前,得益者明顯就是他,亦令人懷疑上址有保護傘保護,政府部門卻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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