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警妨礙司法 方仲賢判囚9個月
【本報訊】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3年前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期間,在鴨寮街購買大批雷射筆,在遇警截查時逃跑,並在警方檢取證物前將其手機重設。他早前受審後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昨天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9個月。法官游德康指,被告重設手機的行為影響控方舉證,動搖本港司法公正基石,須予以阻嚇,拒絕接納辯方判緩刑的建議。
被告方仲賢(23歲)原被控管有攻擊武器、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3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一名警署警長;及在警員檢取其手機為證物前,重新設置該手機;經審訊後他被裁定管有攻擊武器罪名不成立,後兩罪則成立。
重設手機 影響舉證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獲兩間海外大學錄取,將會在今年9月開學。本案所涉之抗警是同類案中最輕微,可以罰款處理。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方面,被告罪成至今還押約8周,已得到重大教訓,要求法庭考慮判以緩刑。
法官判刑指,法庭早前已表明不接納被告買雷射筆觀星的說法,並判定該些雷射筆是準備在示威時使用。雖然被告抗拒警員的時間短促,但考慮到事件的前因後果,認為罰款不能反映嚴重性,阻嚇性亦不足夠,唯一合適選擇是即時監禁,就此控罪判他入獄6星期。至於妨礙司法公正方面,法官指被告非一時緊張下重設手機,而是抵達醫院、冷靜過來後才作的決定。縱然警方仍可透過其他方法搜證,但被告的行為仍影響控方舉證,就此控罪判囚9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就被告的海外升學,法官指被告是在開審後才遞交入學申請,必然知道案件可能影響入讀時間,但相信大學會批准他延遲就讀。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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