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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罪成 女被告上訴被駁回

上訴人蔡玉雲(右)早前已服滿刑期,出獄後堅持上訴。 上訴人蔡玉雲(右)早前已服滿刑期,出獄後堅持上訴。
上訴人蔡玉雲(右)早前已服滿刑期,出獄後堅持上訴。
【本報訊】《禁蒙面法》於2019年10月5日凌晨實施後,同日兩名男女因戴着口罩身處示威現場而被捕,後被控以非法集結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兩罪,成為《禁蒙面法》檢控首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監兩個月的女被告不服定罪,今年2月向高院原訟庭上訴。法官黃崇厚昨日頒下書面裁決,駁回她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上訴人蔡玉雲(38歲、無業),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及5日,在藍田啟田商場外的啟田路一帶非法集結。他們另被控在2019年10月5日於同一地點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耳掛式口罩。她在上訴開庭前已服刑完畢,與她一同被控的男被告則無上訴。
稱哮喘戴口罩 官指不合理
法官於判決書指,上訴人一方質疑警方在現場拉錯人。法官認同裁判官對於相關錄影片段的觀察,即警方現場影片拍到的堵路女子,衣着與上訴人不同。不過裁判官是合理地裁斷拘捕警員誠實可信,即警員的視線只離開上訴人數秒,上訴人是警員觀察到做着綑綁動作的女子,其行為足以構成非法集結。
法官續指,審訊時上訴人聲稱因有哮喘故須戴口罩,且有中醫撰寫的書面證明,故她有法定免責辯解;但裁判官指其布質口罩比外科口罩更妨礙呼吸,因而指其說法不合理。法官表示雖然對裁判官的部分理據有保留,但對其最終裁斷沒有異議,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案件編號:HCMA 3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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