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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七公:對應天災人患 思考基層治理

香港總算是走過了疫情兩年以來的一個高峰,但第5波疫情同時揭露了香港在基層治理上的不足,無論是社區上的物資統籌動員、防疫工作,以至義工志願者的人力動員,香港都顯出脆弱無力。
內地分區 清楚明細
相對有逾1,700萬人口的深圳,只有700多萬人口的香港,公務員為數更多,服務的民眾總量更少,但深圳用了兩星期全面控制了疫情,在筆者動筆之時,深圳已經「摘星」,在全國健康碼系統中已非中高風險區。同時,廣東省在防疫工作上,都能動員眾多志願者,當中不乏有影視名人被「野生捕獲」。香港在政治和社會改革中,甚少討論到基層治理改革,然而在回應2019年以來的人患和天災,香港是時候應該開始討論一下基層治理改革。
在討論上述問題前,筆者先作名詞解釋,基層治理中的「基層」不是指經濟意義上的草根階層,而是在整個公共管治系統中最基礎的單元。在內地會是「街道、社區、小區」,在台灣省內則設有「里、鄰」。各區有若干「街道」,各街道再分為多個「社區」,各社區設有居民委員會;而每個社區又會因為範圍內有不同的屋苑,可能會再有多個「小區」。而近年內地推行「網格化管理」,也會在「街道」內劃成多個「網格」作劃分管理。
在公共行政管理而言,最細的單元為街道,設有街道辦事處(街道辦),而居民委員會則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但街道辦會派員在社區設社區工作站,承擔街道辦在社區的各項工作和公共服務。所以,內地社區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同時也有負責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務。而街道辦的公共管理和服務其實相當綜合化,除上述社區基層組織建設外,還包括綜合維穩工作、應急管理工作、衞生健康、社會救助、勞動就業等各類與民生息息相關工作。至於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包含例如違法建築查處、土地整備、市容環境衞生、水務等等。
在香港,有大家熟知的18區,而各區因為區議會又被劃分為多個小選區,但小選區並不是一個正式的基層單位,因民政總署另外又把一個區劃分為多個「分區」。但無論是「區」或是「分區」,都只是民政事務署的工作區域劃分,而不同的政府部門又另有不同劃分,常見如消防處、警務處,所以有大家這兩年比較常聽到的防火和滅罪委員會;甚至同一部門但不同功能也會有不同的分區,例如社會福利署的綜合家庭服務和社會保障服務或醫管局的醫院分區聯網等等。
對比內地基層治理,香港明顯權責不一,區議會只是諮詢組織,卻因資源和「特殊身份」,而成為政黨爭奪的山頭;行政部門各自為政,公共服務和宣導往往止於區的層次,出現基層工作單元化、形式化、外判化。筆者認為香港在大亂之後,思考着公共行政的風險管理,基層治理改革是刻不容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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