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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黃大仙衝突 11人罪成 3少年男女暴動判入教導所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一帶堵路。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一帶堵路。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在黃大仙一帶堵路。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演變成激烈衝突。事後有8女4男被控暴動於區域法院受審,其中11人被判罪成,當中3名最年輕的被告昨日判刑,均被判入教導所。
官指非主導角色
法官李俊文指,暴動現場涉及數百至過千名示威者,為時約40分鐘,雖然有人投擲磚頭及汽油彈,但無人受傷,各被告亦僅身處現場以鼓勵形式參與,參與程度較低,加上3人年輕及有良好背景,決定給予3人更生機會。
3名被告為鄧有釗(19歲)、方銘(20歲)及郭晞桐(20歲),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昨表示,案發當日為公眾假期,事件對公眾及交通滋擾較少,認為暴動規模相對較小。而且當日無人因擲磚頭及汽油彈而受傷,只造成道路及欄杆受損。但各被告只是身處現場,沒有證據顯示各人有暴力行為,各人亦非暴動的主導角色。
法官提到,鄧有釗求情時請求判處勞教中心令。但法官認為勞教中心是透過紀律及勞動加強守法意識,相較下教導所的學業及職業訓練對鄧更有裨益。
另外,法官亦留意到女被告郭晞桐在求情信表示希望感化機會,法官就指以本案性質及嚴重性,感化令並不可行。而辯方則澄清,郭的意思只是願意遵從感化官指示,並提到郭較早前曾墮胎,因此心身經歷較大風浪。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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