狎精神病女案 官痛斥脫罪消防
【本報訊】消防員休班時在公園與一名精神紊亂的女子搭訕後,涉嫌非禮對方胸部及下體,其後更帶女子到住所後樓梯,強迫她替自己手淫。涉案消防員被控兩非禮罪,他不認罪受審,案件昨於粉嶺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表示,有責任為事主這種弱勢社群尋回公義,縱使事主證供及反應非普通邏輯可理解,但法庭不認為事主有任何一刻說謊。裁判官直斥消防員為市民出生入死,應有高尚品格,但被告卻乘人之危,或另作別論;惟事主在事件中不曾反抗或拒絕,裁判官無法確定被告是否理解成事主同意,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而脫罪。
涉案被告張毅豪(31歲)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大埔中華基督教會馮梁結紀念中學附近一個公園,以及在廣福邨廣崇樓不同樓層的電梯大堂和後樓梯,猥褻侵犯女子X。
誤當酒醉 乘人之危
裁判官水佳麗昨裁決指,被告被捕後,曾於警誡錄影會面中指X是自願。被告在審訊時則選擇不作供,因此法庭對此說法不給予任何比重。裁判官續指,被告不認識X,兩人當日凌晨在案發公園的草叢相遇,被告問X是否喝醉,又問X「有無試過被人執屍?」審訊時辯方並無否認被告有這樣說過。裁判官認為被告是目睹X的疲態,以為X酒醉,遂利用X當時的脆弱乘虛而入。裁判官指原以為被告身為消防員,為市民出生入死,有高尚品格;但被告可能是另一類人,為此感到不幸。
裁判官表示,案發時30歲的X有焦慮症,有情緒不穩定、抑鬱、甚至自殺傾向;在案發前不足7個月才出院,屬《精神健康條例》下的精神紊亂人士。X供稱被告曾脫去她的胸圍和褲子、摸她胸和下體,並捉住她的手、強迫她替其手淫。
裁判官表示法庭有責任為X這種脆弱的人尋回公義,但在欠缺協助下,難以判斷X說法的真確性,其說話亦非普通常識或邏輯可理解。X在案發時與被告相處逾一小時,面對被告侵犯,X並無嘗試反抗、求助或逃跑。縱使如此,裁判官不認為X有任何一刻在說謊,但考慮到X不曾拒絕被告,又否認當時酒醉、或向被告表示疲倦及暈眩,被告可能理解為X沒有不同意,而X亦有依從被告要求而行事。基於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FLCC 17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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