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間多次非禮女下屬 消防總隊目上訴遭駁回
【本報訊】一名消防總隊目被指在半年間,先後在消防處總部、3間消防局及流動指揮車內,觸摸兩名女下屬的腰臀非禮。他前年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3項普通襲擊及6項非禮罪成,被判監8個月2星期。他早前不服定罪向高院提上訴,被原訟庭法官潘兆童即場駁回。潘官昨日頒判詞解釋裁決理據,指原審裁決並無不妥,亦看不到定罪有任何疑點及不安全穩妥之處。
53歲上訴人陳耀康,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5次非禮和3次襲擊X,以及一次非禮Y。女事主X和Y同為消防隊目。法官於判詞指,上訴人提出的理據,部分針對裁判官在事實裁定過程中的證據分析。法官指兩名事主曾經解釋,為何遭侵犯後沒有向第三者投訴或離開現場,裁判官接納兩人的解釋並無不妥。另外上訴人質疑現場有其他人,但無證人目擊案發情況。法官指裁判官稱可能其他人看不到事發經過,其觀察亦屬合理。反過來上訴人指可能有人目擊事件的說法,亦無實質證據支持,只屬猜測。
指原審裁判官無犯錯
法官認為裁判官在證據評估方面的裁定合理,並無犯錯。至於有關裁判官處理新近投訴及上訴人沒有被控的其他行為之證據,法官亦認為裁判官並無犯任何法律錯誤。由於法官看不到上訴人定罪存在任何疑點,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編號:HCMA 13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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