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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丟家當 無家者勝訴獲賠錢

吳衛東(後排左)昨陪同部分原告到庭聽取判決。(黃仲民攝) 吳衛東(後排左)昨陪同部分原告到庭聽取判決。(黃仲民攝)
吳衛東(後排左)昨陪同部分原告到庭聽取判決。(黃仲民攝)
【本報訊】2019年12月21日冬至前夕,警方驅趕居於深水埗通州街公園的無家者,他們的家當則被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放進垃圾車,要物主伸手尋找,且無按慣例於事前24小時通知。多名無家者去年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政府索償2,000至13,290元。案件昨日裁決,審裁官林希維裁定無家者一方勝訟,指康文署並未履行「非自願託管者責任」、沒有對物品負上合理程度的謹慎責任,惟無家者一方沒有提供物品單據或相片證明,未能舉證損失物品的價值。故審裁官只信納無家者在事件中損失了寢具,裁定署方須向每名無家者賠償100元。審裁官不就訟費作頒令。
有原告裁決前染疫離世
本案現有9名原告,由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及陳仲賢代表,惟其中一人早前確診新冠肺炎送院後離世;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吳衛東昨於判決前表示,無家者是這次事件的唯一受害者,政府及社會均無損失,但律政司在聆訊中,反而一度要求無家者支付逾2.6萬元訟費。吳又指有無家者在裁決前去世,「過咗身都未得到公義」,並為此在庭外默哀。判決後其中一名原告陳志榮則表示,賠償多少不是問題,「攞番個公道就算㗎啦」,算對已離世的無家者「有啲交代」。吳認為判決證明政府不合法移走無家者物品。不過他憂慮律政司會上訴,擔心一旦被推翻裁決,署方會再隨意處理無家者物品。
案件編號:SCTC 125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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