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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搶官員文件 梁國雄加監14天

梁國雄因2016年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搶奪官員文件,昨被判監14天。 梁國雄因2016年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搶奪官員文件,昨被判監14天。
梁國雄因2016年在立法會委員會會議搶奪官員文件,昨被判監14天。
裁判官斥引起騷亂 累會議中斷
「長毛」梁國雄於2016年仍為立法會議員時,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因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案件在2018年被法庭無限期擱置,後來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至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梁的行為引起騷亂,令會議需要暫停,裁定他罪名成立,判他入獄14日,與他正在服刑的刑期分期執行。
嚴官判決時指,任何擾亂立法會會議進行的行為都不可取。雖然本案不涉暴力,無證據顯示涉及機密文件,而會議在兩分鐘內便重新展開,但考慮到梁之前已有多次前科,故決定以入獄21日為量刑起點,基於其過往公職及健康狀況,減刑至14日。昨日梁親自求情時,強調其行為並不旨在騷擾會議。他又一度談及「小圈子選舉」及完善選舉制度,但被裁判官打斷,指法庭不會處理政治議題。
涉多宗非法遊行正服刑
現年66歲的被告梁國雄,被控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令該立法會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被告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共被判囚23個月,現時正在服刑。另外他亦被指因參與前年民主派「35+」初選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須還押候審。
裁判官指,被告擅自取去官員文件,並無視會議主席警告拒絕交還及返回座位,甚至將文件交予另一議員朱凱廸,結果引起擾亂,令會議不能繼續。被告顯然清楚知道自己無權取去文件,亦無打算徵求對方同意,其行為屬於侵犯他人財物及權利。會議主席之後下令被告離開亦是合理做法。裁判官亦指出,被告的行為超出法例對議員的豁免範圍,裁定被告有意圖透過舉動引起擾亂,判他罪名成立。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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