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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成判監1年 男子不服上訴高院駁回

【本報訊】2019年11月12日全港多區均有示威,當日一名男子於上水示威現場被警方「速龍小隊」擒獲,其後被控以參與非法集結罪,去年男子聯同另外兩人於粉嶺裁判法院受審,結果被裁定罪成判監12個月。男子不服定罪裁決,早前在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昨頒布書面判詞,駁回男子的上訴並維持原判。
持兩項理據質疑定罪判決
上訴人譚禹軒(23歲),被裁定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之交界附近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立。上訴人一方主要依靠兩項理據質疑定罪判決,包括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依賴他事發時逃跑,作為支持他參與非法集結的證據,以及指原審裁判官不可用「共同犯罪計劃」作為其定罪基礎。
法官昨判決指,就首項上訴理據,認為以當時情況,一輛小巴停在道路交界處,然後一批穿制服的人下車,當中更有人手持長槍,原審裁判官裁定此情況下正常合理的人都可看出他們是警察,是合情理的推論。
此外,原審裁判官亦不是單憑上訴人逃跑而定罪,亦有考慮到他被胡椒球彈射擊、以至意識自己有罪仍繼續逃跑,從而作出他有罪的推論;至於第二項理據,法官指雖然終院案例指出,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基本定罪元素,不可單憑「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將無份參與的人定罪,但本案的上訴人確是參與者之一,故終院案例不適用。因此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他的定罪判決。案件編號:HCMA 47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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