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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提名期刊憲 4‧3可交表

【本報訊】因疫情押後的第6屆行政長官選舉,將於5月8日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宣布,特首選舉提名期及委任選舉主任的公告於昨日刊憲,提名期由4月3日開始,至4月16日結束。選管會已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楊家雄法官為今次選舉的選舉主任。按照《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的規定,候選人必須在提名期內的通常辦公時間內,親自把填妥的提名表格送交選舉主任。
資審會決定提名是否有效
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沒有外國居留權、年滿40歲,並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不少於20年,均符合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而每名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包括5個界別中,每個界別不少於15名委員。
另外,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第541J章)第4A(5)(b)條,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決定某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時,可要求該候選人提供資審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令其信納該項提名有效。
至於有消息指有兩位司長準備辭職參與選舉,特首林鄭月娥昨日在記者會上回應指沒有收到任何司、局長的辭職信,又指如果收到會第一時間公布,並要向中央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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