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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園前總監 偷拍女童如廁脫罪

上訴人馬祖堯 上訴人馬祖堯
上訴人馬祖堯
法官指片段不屬兒童色情物品
前幼稚園男總監在家中廁所安裝隱蔽鏡頭,拍到一名年約4歲女童小便及露出私處的情況。他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罪成,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監3個月,但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原訟庭昨以女童小便的影片不屬「兒童色情物品」的技術理由,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控罪。不過法官直言,他在家中廁所秘密安裝攝錄機,意圖昭然若揭,又指他只是嚴謹司法制度下的得益者,應當以此為誡,否則必有一天墮入法網。
本案上訴人馬祖堯,被控於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某日,在其位於柯士甸道西的住所內製作兒童色情物品,即一段拍攝到一名年幼女童小便並露出私處的色情影片。
暴露私處但不涉性元素
他在去年12月於高院法官邱智立席前提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其代表大律師共提出8項上訴理據,但只有一項上訴理據獲法官接納,即指涉案片段並不構成法例上的「兒童色情物品」。對此法官表示,在《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的定義下,「兒童色情物品」指對兒童作色情描劃的照片或影片等。而「色情描劃」就指將人描劃成正參與涉及性的行為,或在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中,對某人的生殖器官或女性胸部的描劃。本案涉案影片拍到女童小便,片段清楚顯示她的陰部。法官認為在斷定此片段是否「色情描劃」時,應採納的測試標準是,一個心智正常的普通人,在考慮了其內容和案件情況後,是否認為屬色情描劃。
法官認為,本案涉案片段雖暴露女童的生殖器官,但並無任何直接或間接涉及性的元素,暴露的情況並非涉及性的方式或情景,故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被視為「色情描劃」,因此未達致足以定罪的要求。就算上訴人在洗手間安裝隱藏鏡頭,必然是出於猥褻心態,但仍改變不了片段內容未符「兒童色情物品」的本質。由於定罪並不穩妥,因此須予撤銷,法庭亦毋須就刑期問題作處理。
案件編號:HCMA 2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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