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追租明刊憲 涵5改動
保護期僅3個月 協議減租不受規管
香港百業蕭條,商戶資金周轉不靈無力交租。《財政預算案》早前提出暫緩業主對特定行業商戶追租半年,為商戶提供短期保護,但卻被業界質疑政策影響自由經濟市場發展,有關條例最終未如早前消息指在上月25日刊憲。政府昨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草案》有5項優化配套,列明「保護期」只為期3個月;因這措施受影響的物業,差餉可順延繳交;若業主和租戶在保護期內達成減租協議,便不受措施規管。草案將於明日刊憲,並於下周三(23日)於立法會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政府表示,為增加草案立法建議的確定性,提出5個改善措施。首先,擬議法例列明「保護期」只為期3個月,並自草案成為法例的生效日期起計,並刪去《財政預算案》所建議可將其延長3個月的選項。
其次為紓緩部分業主借款人,因暫緩追討欠租安排而可能面對的短期財政困難,政府建議訂立相應的暫緩期,禁止貸款人因業主借款人未能償還相關的有抵押貸款而對有關業主借款人、保證人和擔保人採取行動,金管局會負責監督這項暫緩措施的執行情況。
提延期交差餉 毋須付利息
條例草案又列明,若業主在保護期內與租戶簽訂協議,可獲摒除於暫緩措施的適用範圍之外;同樣,如在該段期間內,貸款人與業主借款人簽訂類似協議,也可獲摒除於暫緩措施的適用範圍之外;而如受影響物業的業主或租戶提出要求,其所須繳付的差餉及地租可以延期繳付,並毋須支付附加費或利息。
就個別持有指明商用處所並依賴有關商用處所的租金收入維生的業主,如年長業主,政府會透過「百分百擔保個人特惠貸款計劃」為其提供相等於3個月租金的免息墊支貸款,上限10萬元。
違例者罰額相等於兩倍追款
至違例追租者會被處以罰款,金額相等於聲稱屬還款違約的款額的兩倍,而在任何情況下不少於5萬元,但若法庭認為判處較低罰款是公平公正的做法,則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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