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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暴動 23歲仔囚4年

被告葉浩軒(穿西裝者)包括暴動等3項罪名成立。 被告葉浩軒(穿西裝者)包括暴動等3項罪名成立。
被告葉浩軒(穿西裝者)包括暴動等3項罪名成立。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多處出現示威,屯門大會堂外有數百人集結,期間一名青年在衝擊警方防線後被捕,因而被控暴動、非法集結、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他不認罪受審,結果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將案押後至昨日判刑,結果判罪成被告入獄4年。
昨日被判監的23歲葉浩軒,被裁定於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襲擊警員及管有兩瓶噴漆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成立。同案原本還有兩名被告受審,他們只被控非法集結罪,但結果兩人均獲判無罪。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但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審理。
趁警方步出大會堂 衝出施襲
法官判刑時指出,案發時警方在屯門大會堂內部署,戶外有數百人聚集。示威者向文娛廣場的國旗旗杆撒溪錢,又拍打大會堂的玻璃。當警方步出大會堂時,被告即衝出向警員施襲,但被制服押回大會堂。法官裁定當時情況屬於暴動,大會堂的設施遭到破壞,更有警員被腐蝕液體弄傷。
被告審訊時稱,因見到女友被警員捉住才衝動向警員施襲。法官指即使如此,其行為與罔顧法紀的人無分別,當時有逾百人參與暴動,為時數十分鐘。雖該次暴動並非早有策劃,被告亦於情況再惡化前已被捕,但被告行為仍可能激發他人使用暴力,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官最後就被告3罪判監4年。
案件編號:DCCC 902,90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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