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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判刑 8男女至少囚3年半

事發當晚有大批黑衣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參與暴動。 事發當晚有大批黑衣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參與暴動。
事發當晚有大批黑衣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參與暴動。
尖沙咀衝突 官斥攻擊警署挑戰法治
反修例衝突期間,10名男女被指於2019年在尖沙咀一帶涉嫌參與暴動,他們早前於區域法院否認一項暴動罪,其中9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當中8人昨於區院分別被判囚3年6個月至3年9個月。法官游德康斥當日暴動人士圍堵及攻擊警署,行為已超越表達訴求的界線,乃是直接挑戰警方執法,亦間接挑戰法治,司法基石若受動搖,後果不堪設想,以警署為目標為本案嚴重之處。
有人向警署擲汽油彈
5男5女被告依次是劉維穎(21歲,女)、郭嘉輝(22歲)、張文俊(19歲)、梁卓華(22歲,女)、黃奕瑋(21歲)、梁俊偉(26歲)、吳紹勤(29歲)、韋婷婷(27歲,女)、卓麗馨(25歲,女)及潘慧雯(43歲,女),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除梁俊偉脫罪外,其他被告均罪成。4名男被告因懲教檢疫措施,未能到庭,而被告郭嘉輝不希望在缺席下處理其判刑,故他的判刑押後4月12日處理。
法官判刑時指8名被告有意圖參與暴動,雖案中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直接的暴力行為,或預謀犯事,但各人亦是事先裝備好才到達現場。當日參與人數逾千,大部分人更配有頭盔等裝備,當中更有人向警署投擲兩枚汽油彈,及把催淚彈擲回警署,使警員受傷,案情並不輕微。參與暴動者圍堵警署,令警員需要為保衞警署而撤回巡邏警員,使公眾安全及秩序受很大影響。
3人無減刑 囚45個月
法官考慮各人沒有在事件中干犯其他罪行,各被告乃在審訊後被定罪等,將被告梁卓華、黃奕瑋及卓麗馨判囚3年9個月。至於其餘5名被告,法官指劉維穎案發後仍修讀不同課程,態度積極;張文俊犯案時年僅16歲;身為補習社負責人的吳紹勤曾為有需要人士作出貢獻;曾任教師的韋婷婷仍努力工作,且孜孜不倦進修;另潘慧雯為單親母親,及其女兒有自閉問題等,考慮後對他們酎情減刑3個月,判囚3年6個月。案件編號:DCCC 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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