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攜攻擊性武器罪成
【本報訊】2019年9月8日維園附近有人示威,期間3名男子遇查被揭發身攜雷射筆,其中一人另被發現管有噴漆。3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罪成,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監禁6個月和9個月。
3被告依次為19歲學生吳兆綸、24歲地盤工人胡穎謙和23歲學生梁經龍,他們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雷射筆;胡穎謙另被控攜有一罐噴漆。今天吳被判入更生中心,胡就兩罪被判監禁9個月,梁則被判監6個月。
維園遇查 揭攜雷射筆
辯方求情指,吳與母親相依為命,在候審期間他應考公開試,望可繼續學業。胡現已知錯,他想成為測量師的志願將受案底拖累,已得到教訓,此外亦無證據顯示他意圖用雷射筆針對警員。至於梁則透過律師表示他有悔意。
裁判官判刑時指,涉案雷射筆是高危類別。案發當日警員進入維園後,遭人用雷射筆照射,反映有人針對警員。3名被告沒有使用電射筆,只因被警方及早截查,故不屬減刑因素,案件拖延也不是控方引起。由於控罪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案件編號:ESCC 19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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