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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藏雷射筆 19歲男判更生

【本報訊】前年1月29日,一名男學生在黃大仙遇查時被搜出藏有雷射筆被捕,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受審時辯稱當日約了朋友打羽毛球,惟他和朋友都無帶羽毛球和球拍,結果被判罪成。他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
辯稱與友人打羽毛球
19歲被告梁傑銓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地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辯方律師昨為他求情時,指他品學兼優,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亦內容正面,請求法庭判處更生中心令。辯方並呈上5封求情信,被告在自撰求情信中表示感到後悔,承認今後不再犯。裁判官莫子聰判刑時,就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欠缺悔意,但考慮到辯方為被告所作之求情,以及報告正面,遂決定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更生中心令。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被告和3名男生坐在花槽邊,警方上前截查時,在被告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望遠鏡、灰色手套、4個口罩等物品。被告稱要去打羽毛球,而雷射筆自上次觀星後忘記取出。惟警員供稱當時看不見4人有帶羽毛球拍,追問被告為何沒有羽毛球拍時,被告則沒有回應。
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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