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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又改口 5‧8選特首非最後限期

特首選舉延後至5月舉行。 特首選舉延後至5月舉行。
特首選舉延後至5月舉行。
【本報訊】港府早前因應疫情嚴峻,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將原於3月舉行的特首選舉押後至5月舉行。立法會審議有關規例的小組委員會昨召開會議,有議員關注如5月初疫情持續嚴重,仍堅持舉行是否「自打嘴巴」,又有人問及可否以協商方式產生特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應指,提交立法會的最新選舉日期是唯一方案,但非最後限期。至於可否協商產生特首,他就強調是中央事權。
先稱該日期是唯一方案
研究《緊急情況(選舉日期)(第六任行政長官)規例》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昨召開首次會議,《基本法》中列明特首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有指今次協商產生特首是方案之一。不過,政制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表示,現時香港有關特首選舉的條例只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當中沒有關於協商的條款。他強調協商非本地法例框架中存在的安排,又指是中央事權。
議員狄志遠多次問及疫情持續嚴峻,仍堅持舉行選舉,會影響參選人與選委互動,質疑港府是「自打嘴巴」,當局會否有「Plan B」時,鄧表示,提交立法會的選舉日期是政府唯一方案,又指特區政府修改權限受《基本法》限制,就超過7月1日後選舉安排上,非港府權轄範圍。其後鄧又解釋指,為了向市民、參選人提供時間表,故所提出選舉日期時不會提供4、5個選項。他又指5月8日非最後限期,但目標仍是如期舉行,有需要時會審視情況。
就選舉經費方面,議員盧偉國問到如有人早前已宣告參選,有關選舉經費已被啟動,亦留意到有人早前已籌募經費,關注他們早前使用的選舉經費,在5月舉行的選舉中是否被「抹去」。鄧忍光回應指,他們仍要按法例履行申報義務,而在新的選舉中,所有選舉經費會重新被視為零。至於他們早前籌款所得而未使用的款項,亦要捐給香港法例承認的組織,不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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