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非法集結案 黃之鋒上訴獲減刑兩個月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等26人,因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2020年6月4日,在維園舉行的未經批准集會而被起訴。其中4名被告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早前在區院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監4至10個月不等。
同案梁凱晴維持原判
當中的黃之鋒及梁凱晴於上月中向上訴庭提出刑期上訴,黃被裁定上訴得直,就本案由監禁10月減刑至8個月,其中6個月刑期與他其他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令原本因涉及3案共判囚27.5個月的黃,總刑期被減至監禁23.5個月。至於被判監4個月且已服刑完畢的梁凱晴,則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昨就判決頒發書面理據,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於判詞稱,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結兩罪都是為維護群眾聚集時的公共秩序,預防平靜被破壞而訂立,嚴重性應由涉及的集結人數及對公共秩序造成的破壞而定。本案案發時雖然社會動盪趨向終結,但仍未完全平息,而且新冠疫情持續,亦是應考慮的量刑因素。
除上述危害公共秩序與公共衞生之因素,判詞又指出,黃之鋒當日有接受傳媒訪問,梁凱晴則是時任區議員,他們故意違法,目的明顯是要鼓動其他人加入集結,這些都是加刑因素,無可避免須判處即時監禁。但綜合所有量刑因素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以15.5個月監禁作黃之鋒的量刑考慮起點屬過高,遂改為12個月,因認罪減至8個月。
■案件編號:CACC 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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