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針「炒魷無罪」會否違歧視例 平機會:不能一概而論
【本報訊】政府即將修訂《僱傭條例》,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朱敏健表示,政府提出在僱傭條例加入新條款,說明若僱主解僱拒絕接種疫苗導致未能上班的僱員,不會構成「不合理解僱」。他強調並不代表可以隨意解僱拒絕接種疫苗的僱員,至於做法會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或其他反歧視條例,他稱不能一概而論。
必須考慮個案背景
朱敏健指出,從現有資料來看,未來可能修改的相關法例,只是給僱主多一個選項,說明在某些情況下,僱主解僱拒絕接種疫苗的僱員,不會構成「不合理解僱」,但這並不代表僱主可以隨意解僱拒絕接種疫苗的僱員。
至於解僱的做法會否違反《殘疾歧視條例》或其他反歧視條例,他說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考慮個案背景,例如接種疫苗是否該工作的固有要求,包括考慮法例規定在該工作地點工作的人士是否必須接種疫苗、僱員拒絕接種疫苗的理由、是否持有有效醫療證明,顯示不適宜接種疫苗,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等等。
他亦提到,受感染者亦非存心染疫和播疫,除了極少數違規者,其餘大部分人都依循抗疫指令和滿足檢疫要求,防疫工作不見得比他人少,只是不幸染上這極易傳播的變種病毒,更不幸地把病毒傳染給身邊的人。指摘和排斥絕對不會有助預防感染病毒,反而對整個社會共同抗疫造成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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