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藏雷射筆罪成上訴 官再索報告
【本報訊】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當日,一名當時16歲的少年在旺角堵路現場附近被警方搜出藏有一支雷射筆,事後於少年法庭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上周駁回其定罪上訴,但因上訴人須於前日參加港大法律學院面試,法官批准他保釋至昨日,再聽取刑期上訴。法官聽取陳詞後,決定為上訴人再索取報告,押後至下月11日裁決,期間上訴人須再度還押。
原本有律師代表的上訴人昨日親自向法官陳詞,指原審裁判官無充足考慮他有悔意。他又指自己被捕時主動交出雷射筆,並無證據指他有使用該雷射筆。本案涉及的控罪有很多非監禁式刑罰可考慮,包括社會服務令,裁判官無清晰解釋為何不判處社會服務令,屬原則性犯錯。另外他表示之前在勞教中心服刑兩個月,已屬相當大的懲罰,改判非監禁式刑罰或最有利更生。
法官最終決定先為他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社會服務令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後才作出裁決。
案件編號:HCMA 19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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