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6公斤煙花爆竹 兩女被捕
【本報訊】元宵夜上水上演違法「煙花騷」,警拘兩女檢6公斤煙火。本周二深夜約11時30分,多名市民報案,指在粉嶺圍附近有人非法燃放煙花爆竹。警方上水分區特遣隊接手跟進,經情報分析後,隨即在粉嶺圍村公所對出一個公園,發現兩名分別27歲及30歲女子,她們合共管有約6公斤的煙花爆竹。警方經初步調查後,以涉嫌「非法藏有煙花爆竹」拘捕二人,她們其後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3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煙花及爆竹等均屬危險品,警方強調非常關注相關案件。由於案發地點鄰近民居,隨意燃放煙花爆竹會對他人及自身安全構成危險,隨時引起火警甚至爆炸,屬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根據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第6條,除非領有相關牌照,否則任何人製造、儲存、運送或使用任何危險品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以判監6個月及罰款25,000元,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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