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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短訊狂言炸《東方》 男子被控刑事恐嚇 2‧24提堂

事發後半日內,徐姓疑犯即被警方拘捕。 事發後半日內,徐姓疑犯即被警方拘捕。
事發後半日內,徐姓疑犯即被警方拘捕。
【本報訊】去年10月有人向東方傳媒機構(下稱「東方」)發短訊,揚言「炸X咗《東方日報》」,東方從未對惡勢力低頭,即時報警,滋事者終在事發後半日內落網。警方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昨落案控告一男子刑事恐嚇罪,案件將於2月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倘循公訴程序處理 可囚5年
事發去年在10月21日凌晨3時許,東方的通訊軟件WhatsApp帳戶收到揚言炸毀公司建築的惡意訊息,因應情況嚴重,東方決定報警。警方接報跟進案件,同日下午在大埔拘捕姓徐(47歲)男子,他涉嫌刑事恐嚇,傍晚被押往富善邨善翠樓住所。警方搜屋後未發現危險品,案件交由大埔警區重案組跟進。據悉,他報稱屋苑巴士司機,聲稱自己是因「輸波」宣洩憤恨。
法律上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元及入獄兩年;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5年。法律界人士指出,所謂簡易程序,就是案情較為簡單的,交由裁判法院處理;至於公訴程序,則是案情較複雜及嚴重,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處理。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疑犯被落案控告一項刑事恐嚇罪。疑犯被落案控告一項刑事恐嚇罪。
疑犯被落案控告一項刑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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