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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14歲女學員 田徑教練4罪成

【本報訊】田徑男教練被指於3年前,帶隊在本地及外地集訓期間,多次相約當中一名當時14歲女學員到他房中,涉藉按摩為名,摸女方的胸部並打圈,後來更得寸進尺,疑濕吻且身壓女學員,並隔衣以下體壓向女方私處而被捕。被告早前於區院否認4項非禮罪,經審訊後,法官昨日裁決時指他對年幼女學員多次做出該些冒犯行為,已構成性侵,法律是用以保護兒童,因此裁定被告4罪成立,將他收押至3月8日判刑,期間待索閱背景及心理報告。
33歲被告楊競雄(圓圖),被控於2019年7月至2020年8月間,分別在東京、廣州及在香港的屯門和荃灣,4度非禮女童X。控方指X案發時年僅14至15歲,辯方則指被告並沒有作出摸胸等非禮行為,亦爭議接吻並不含猥褻成分等。
法官昨裁決指,X的證供清晰、坦承且具說服力,被盤問下亦未見動搖,認為X是可靠證人。就着X所述的情節,被告在案中的行為已屬冒犯且侵犯X的私隱。被告是一名年逾30歲的成年人,更是X的教練,X尊重及信任被告,相信被告能助自己在比賽中獲取佳績;而X的父母及師長亦同樣信任被告,使被告得以帶X到國外及進行單對單訓練。惟被告卻對X多次做出越軌行為,部分情節如摸胸、推高X胸圍及分開X雙腳等,已幾近要求與X發生性行為,有關行為已構成猥褻。
官:即使事主同意 亦非抗辯理由
至於被告被捕後對警方的說法,法官認為他只圖淡化自己的角色,以逃避法律責任。教練與女學員關係緊密,或會令其中一方誤以為可進一步發展;惟面對年幼女童時理應謹慎,成年人更應循規蹈矩,嚴守法律界線。兒童或不知道有關行為的後果,法律便是用來保護兒童,在法律下X即使同意有關行為,亦不能構成辯護理由,遂裁定被告罪成。案件編號:DCCC 16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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