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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禁足商場 搬石砸腳

食物及衞生局常任秘書長陳松青日前就疫苗通行證解畫,指若市民需經商場才可回家或前往工作處所,可視作合理辯解。港官防疫愈說愈亂,市民誤墮法網,罰款該誰來付?
首先,林鄭說不打針不能經商場回家,這明擺着就是要麼乖乖打針,要麼請繞道而行,沒情可講。怎知卻跑出一個食衞局常任秘書長,盤點了大堆毋須遵守疫苗通行證的情況,當中竟然出現為了買或拿外賣、進行送遞或做必須的修理工作、接種疫苗、接受診治或檢測、使用政府服務包括申請牌照等,又或參與法律程序。人們不禁要問,該聽行政長官還是常任秘書長的話?就算聽後者的,執行起來也充滿爭拗。單是當局如何定義外賣已是一大堆問號,食店的外賣固然是外賣,但年輕一代喜歡光顧的壽司店拼盤,又是否視作外賣?到商場餅店購買麵包、蛋糕當正餐又能否得到豁免?當局打算賦權執法人員跟市民回家看着他們進食才當外賣?若市民表示那是明天的早餐,那要怎麼執法?若市民光顧商場朱古力店、雞蛋仔店、爆谷店又是否違規?抑或外賣其實是泛指一切食物?
說到接受診治可視作合理辯解,請問若接受診治的是家人,甚至寵物,陪同前往者是否必收告票?若有未打針市民行商場期間遇到截查,考慮到定額罰款夠看多次醫生有餘,於是推說正要準備去接受診治,秘書長打算要現場執法人員問商場索閱閉路電視片段?市民若辯稱進入boutique只是問路,由於店員事忙,故問路歷時近10分鐘,這是否打算向店員、診所護士、醫生錄取口供?
港官志大才疏,思慮不周,以曾炮製出全日禁堂食令來說,可以肯定所謂進入商場合理辯解,要麼殺錯良民,要麼一律放行,搬石砸腳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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