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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藏雷射筆罪成 下月初判刑

【本報訊】前年一名男學生涉嫌在黃大仙管有一支雷射筆被捕,事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男生不認罪受審,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將他還押至3月3日候判,以待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
官:警員證供誠實可靠
被告梁傑銓(19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1月29日,在九龍黃大仙港鐵站B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方證供指稱當日早上被告和3名男生坐在花槽邊。警方上前截查時,在被告背囊內搜出雷射筆、望遠鏡、灰色手套、口罩等物品。被告向警聲稱準備去打羽毛球,而雷射筆自上次觀星後忘記取出。惟警員稱當時看不見4人有帶羽毛球拍,追問被告為何無拍時,被告沒有回應。裁判官指警員的證供清晰明確,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他為誠實可靠。
裁判官指,被告承認自己大約每月會用一次涉案背囊,但他在7至9個月前去觀星,卻一直沒將雷射筆取走。此外,就算信納被告所講當時他朋友有帶羽毛球拍,但被告和朋友均承認沒有帶球。裁判官指「有羽毛球拍但無羽毛球,係打唔到羽毛球」,故不接納被告的解釋。案件編號:KCCC 197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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