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案用假文件 漁農督察判社服
【本報訊】廉政公署去年落案起訴一名漁農自然護理署二級農林督察,指他涉嫌在處理4宗流浪狗個案時,訛稱交出狗隻的市民不願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該漁護署督察上月承認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考慮到被告的報告正面,指他有對事件深切反省,最後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48歲被告李啟廸,早前承認8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辯方先前求情時指,本案不涉及金錢利益輸送,被告亦不認識涉案狗隻的畜養人,案件沒有賄賂成分,被告亦無意妨礙漁護署檢控工作,只因2018年工作量繁重而犯案。辯方昨進一步求情時引述感化官報告,建議判被告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重申案件不涉及貪污,被告有真誠悔意,過去亦無案底,請求法庭接納感化官建議。結果裁判官接納建議,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被告自2013年起任職漁護署二級農林督察,駐九龍動物管理中心,其職責包括管理流浪狗及相關刑事調查,及考慮檢控狗隻畜養人。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曾經有4名市民拾獲流浪狗後,交到上述中心及填寫「市民交來流浪動物紀錄」,4人均在紀錄上填選願意就檢控狗隻畜養人出庭作供,惟被告其後將紀錄副本掃描後,透過複製及貼上,修改成4人不願意出庭作供。被告其後將修改後的紀錄,連同含虛假陳述的檢控表格交給上司,最終被告上司就着4宗個案,均沒有向狗隻畜養人作出檢控。
案件編號:KCCC 349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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