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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磡非法集結罪成 4男女2‧25判刑

張漢東(戴帽者)被裁定非法集結、管有炸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4罪成立。 張漢東(戴帽者)被裁定非法集結、管有炸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4罪成立。
張漢東(戴帽者)被裁定非法集結、管有炸藥、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襲警4罪成立。
【本報訊】2019年8月11日紅磡發生警民衝突,3男一女被控非法集結等罪。4人早前於區院受審,案件昨日裁決,4人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被下令還押至2月25日判刑。
4名被告分別為27歲保安員張漢東、25歲音響技術員姚子浩、16歲女童及21歲學生唐健龍,4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張另被控一項襲警、管有炸藥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在上址管有炸藥,即含有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襲擊警員盧振業,以及管有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等攻擊性武器。姚則再有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除替女被告索取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外,亦替其餘3被告索閱背景報告。
法官陳廣池裁決時指各被告於黃埔站出入口或附近被捕,與早前發生有人集結堵路、叫囂等的非法集結地點相近。法官從各人的衣着裝備,裁定他們均非路過,是有意圖參與該非法集結,並因警方驅趕而逃往港鐵站欲離開,而張就更是「重裝備」。法官又指有被告更帶着印上法律支援電話、提示被捕勿言勿簽的卡片,反映背後的組織或涵蓋性。
兩人另涉管有武器
至於張面對的襲警罪,法官不接納辯方指因張自然反應才踢到警員的說法,涉案警員亦因其行為受傷,遂裁定張襲警罪成。法官亦裁定他管有屬炸藥煙霧餅、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此外,法官亦裁定姚管有的雷射筆屬攻擊性武器,因此管有武器罪成。案件編號:DCCC 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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