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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屯門集會 大專生判更生

事發當日有人叫囂及堵路。 事發當日有人叫囂及堵路。
事發當日有人叫囂及堵路。
【本報訊】2019年9月21日有人發起「光復屯門公園」示威活動,一名大專男生當日在屯門鄉事會路參與非法集結,身穿黑衣及穿戴防護裝備,與警方防線對峙。他早前承認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昨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入更生中心。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指,被告雖無帶武器,但現場有人用雷射筆照射防線,被告留在現場,等同支持及鼓勵現場人士行為。
官同意未持有武器
現時報稱無業的19歲被告唐綽謙,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杯渡路與鄉事會路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屯門有獲警方不反對的遊行舉行,惟遊行開始後有人離開原定路線,其後約200人在杯渡路與屯門鄉事會路交界集結。警方到場設立防線,集結人士則向警方叫囂及用雷射筆發射強光。警方其後推進防線,人群逃向皇珠路。被告其後在錦薈坊附近被截停制服。
裁判官施祖堯判刑時,提到案發於示威運動高峰期,現場的集結持續擾亂公眾秩序,增加暴力衝突出現的風險,而且有人叫囂及照射雷射筆,反映部分人情緒高漲,可能造成漣漪效應,但同意被告當時並未持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並非最嚴重一類。裁判官指被告自小有學習困難,曾有自殘紀錄及有心臟問題,更生中心可助被告奉公守法;他遂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TMCC 22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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