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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手槍390發子彈 銀行經理重囚8年

被告陳立明(左)因管有手槍及子彈被重判監禁8年。 被告陳立明(左)因管有手槍及子彈被重判監禁8年。
被告陳立明(左)因管有手槍及子彈被重判監禁8年。
銀行男職員前年被揭發在位於元朗的住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子彈。該銀行職員去年12月承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昨在高院被判入獄8年。法官李素蘭指,本案涉及大量子彈,被告由外國分別進口槍械配件,相信是想逃避截查,這屬加刑因素。法官亦認為被告必定清楚其行為是非法,才刻意把手槍及子彈等收藏在夾萬內,故不接納他只是槍癡的說法,更形容他距離使用槍械只是一步之遙。
官指離使用槍械不遠
39歲被告陳立明,在一間銀行任職強積金經理。他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洪水橋石埗村富祐居的住所內,無牌管有一支設計作可發射9x19毫米口徑子彈的手槍,以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辯方求情指,被告自7歲開始,便對槍械產生興趣,是次犯案是因為受該嗜好影響,欲購買配件來學習組建槍枝,對公眾安全影響有限,又指被告並不了解後果。辯方指考慮到案中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會用槍械作不法用途,希望法庭輕判。
拒納自小為槍癡辯稱
不過法官指根據單據顯示,被告是在2020年才購買相關槍械及配件,不接納他自小就是槍癡的說法。另外,法官指被告作為接受過教育人士,必然知道無牌管有槍械及子彈的後果,他把該些物品收在夾萬之中,更顯出他清楚自己犯法。最後,涉案夾萬密碼鎖損壞,被告改用鎖匙鎖上夾萬,該鎖匙則放在櫃桶,法官指或會令爆竊犯等人士取走槍械犯案。綜觀所有因素,法官以12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最終判監8年。
案情指,案發當日早上約9時,被告於上址被截停,警方隨後押解被告到家中搜查,並在被告的睡房發現一個夾萬,內藏涉案手槍及子彈。警方在被告的抽屜中,另發現手槍架、彈匣、膠黏手槍握把、40發塑膠子彈等槍械用品、買賣槍械等東西的單據和宣傳單張,和有關自製手槍的書籍,及由射擊學會發出的證書。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高級督察譚瑋諾表示,警方歡迎法庭判決,又稱涉案槍械是可以發射實彈的致命武器,卻僅存放在民居,在搬運時有機會擦槍走火,造成人命傷亡。譚續指,無牌管有槍械屬犯法,若背後有政治目的,更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案件編號:HCCC 142/2021
警方於案發後展示檢獲的槍械。警方於案發後展示檢獲的槍械。
警方於案發後展示檢獲的槍械。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高級督察譚瑋諾指警方歡迎裁決。毒品調查科行動組高級督察譚瑋諾指警方歡迎裁決。
毒品調查科行動組高級督察譚瑋諾指警方歡迎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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