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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暴動案 23歲青年3罪成立

首被告葉浩軒全部罪名成立,還押候判。 首被告葉浩軒全部罪名成立,還押候判。
首被告葉浩軒全部罪名成立,還押候判。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多處出現示威,屯門大會堂外有數百人集結,期間有3名青年涉嫌衝擊警方防線而被捕,因而被控暴動、非法集結、襲警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等罪。3人否認所有控罪,案件經審訊後,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昨裁定首被告暴動等3罪全部罪成,還押至2月22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另兩名被告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當庭釋放,其中一人申請訟費,被法官以自招嫌疑為由拒絕。
3名被告依次為23歲葉浩軒、23歲冼瀚天及22歲劉昌鵬。葉被控於屯門大會堂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襲擊警員及管有兩瓶噴漆意圖損壞財產共3罪。冼和劉被控在參與非法集結。本案為區域法院案件,昨被安排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審理。
法官考慮到葉當時身處在襲擊警員的示威者之中,加上他的裝束亦不是一般市民上街的裝束,肯定葉當時知悉自己身處暴動現場,有意圖並實際參與了暴動。就襲警控罪,雖然無證據證明受襲警員的傷勢由葉造成,但葉確實曾經舉起手上的長形棍狀物體快速衝向一眾警員,其行為構成襲擊。
同案另兩被告脫非法集結罪
另外,考慮葉身上攜帶示威者常用裝備,以及較早前在文娛廣場有人曾使用黑色噴漆塗鴉燈飾牌坊,法官認為葉管有兩瓶噴漆必然有意圖用作摧毁財產。
而就兩名脫罪被告,法官接納冼當時正協助一名無辜途人離開;而冼及劉被捕前,距離大會堂對出空地,即有擾亂秩序行為發生的地方有一定距離,加上警方驅散前並沒有警告,法官不排除兩人不知道自己身處非法集結現場,故裁定兩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
官拒索勞教報告 2‧22判刑
葉的律師求情指是次暴動屬突發情況、規模細、參與人數少,警方花了大約5分鐘便平息,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相對較小。案件審訊時,雖有警員提及自己曾被淋潑腐蝕性液體,但並無證據顯示該事件在何地發生,辯方律師要求法庭不應將此事列入暴動範圍考慮,並為案發時只有20歲的葉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法官最終拒絕,指本案有一定嚴重性,年齡非減刑理由,只為葉索取背景報告,並將他還押至2月22日判刑。
案件編號:DCCC 902/2020、DCCC 904/2020
次被告冼瀚天(左圖)及第三被告劉昌鵬(右圖)無罪釋放。次被告冼瀚天(左圖)及第三被告劉昌鵬(右圖)無罪釋放。
次被告冼瀚天(左圖)及第三被告劉昌鵬(右圖)無罪釋放。
事發當日屯門大會堂外爆發警民衝突。事發當日屯門大會堂外爆發警民衝突。
事發當日屯門大會堂外爆發警民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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