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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大仙暴動 11人罪成還押候懲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堵路。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堵路。
案發當日,大批示威者堵路。
【本報訊】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發生暴動,8女4男被指參與其中,被控以暴動罪。案件昨裁決,11人被裁罪成,僅一人脫罪。法官李俊文把11人還押至3月4日判刑,期間為其中3人索取報告。
一被告憑衣着脫罪
12名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鄧有釗(16歲)、方銘(18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郭晞桐(17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和黃碧蓉(23歲)。他們同被控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除黃碧蓉脫罪外,其餘11人均罪成。法官決定替最年幼的3名被告鄧有釗、方銘及郭晞桐分別索取背景、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控方無直接證據指控各被告曾作堵路、或投擲物品等行為,乃依賴各被告被捕的地點及身上裝備物品,要求法庭作出推論。法官指首10名被告的穿着裝備與現場示威者相若,認為他們知道當時發生暴動,但無視警方警告選擇不離開,壯大示威者聲勢,恃着人多勢眾與警方對抗,故裁定他們罪成。
任急救員亦難甩身
至於餘下的兩名被告,辯方指劉智峰當日僅擔任急救員,但法官指於現場出現,令暴徒知道他可提供協助,故屬支援及後盾,可能增加事件的持續性,故亦裁定他暴動罪成。而被告黃碧蓉雖亦在附近被捕,十分可疑,但她的裙褲等衣着與現場示威者不同,亦無防毒面具等裝備,可謂缺乏裝備,在有疑點的情況下,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DCCC 77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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