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林卓廷 判監4個月
官斥製造機會毀證 威脅公眾安全
因涉民主派「35+」初選等案件而遭還押的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另涉披露元朗7‧21事件一名受調查警司的身份資料,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葉啟亮判林所有罪名成立,判處即時監禁4個月。葉官指,披露受查人身份,有機會令受查人警惕及消滅證據,雖然林辯稱是出於公眾利益,但此舉反而威脅到公眾安全、秩序及公眾利益。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廉署已多次提醒不可披露
審訊證供顯示,廉署人員在案發前,已多次提醒被告不可披露受查人士身份,惟被告在3次記招上披露游乃強因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受查。林自辯稱廉署當時就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游,後者並非《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他又指7‧21事件不涉及賄賂。而當時警方調派游調查7‧21事件,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故披露游被廉署調查,是基於公眾利益。
裁判官裁決時指,基於《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的性質,須防止走漏風聲,以免受查人警覺及消滅證據,所以保密受查人身份的原意,是為免影響調查。被告雖認為披露游受查是為了公眾利益,但卻直接或間接讓受查人知悉調查正在進行,此舉反而威脅到公眾安全、秩序及公眾利益。此外,被告在記招已表達警隊調查的方式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實毋須披露廉署正在調查游。
獲准保釋 涉另案續遭還押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控罪無量刑指引,請求法庭考慮判處緩刑或罰款。惟裁判葉官考慮到兩宗類同案例後,指被告在廉署人員多次提醒後,仍披露游乃強受查,認為控罪嚴重,故最終判處監禁4個月。今次是被告首次被定罪入獄,雖然他有其他案件在身被還押,其律師仍為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以5,000元保釋。因此被告現仍是已候審被告身份被羈押。案件編號:ESCC 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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