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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破產程序首獲內地認可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宗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案作出裁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宗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案作出裁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宗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案作出裁定。
【本報訊】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二(25日)發布消息稱,近日該院對全國首宗申請認可和協助香港破產程序案作出裁定,認可森信洋紙有限公司(下稱森信公司)的香港破產程序,認可其香港清盤人身份。這意味着香港清盤人有權作為森信公司的代表,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協助下,在內地開展破產清算的各項工作。
法院消息顯示,森信公司於1981年3月在香港註冊成立,主要業務是工業用紙製品貿易和物業投資。因母公司陷入流動性資金危機,森信公司2020年8月啟動債權人自動清盤程序。在清盤過程中,清盤人發現森信公司在深圳還有多項資產,為接管並處置相關資產,清盤人請求香港高等法院向深圳法院商請司法協助。
深圳法院承認清盤人身份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去年8月30日收到認可和協助申請後,調查明確深圳為森信公司在內地的主要財產所在地,認定該院對這一申請具有管轄權。在內地與香港法律規定的交集範圍內,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了香港清盤人在內地的履職事項,並明確香港清盤人應按照深圳法院破產財產網絡拍賣規定處置森信公司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5月制訂《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深圳是試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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