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港聞

尖沙咀暴動案 9男女罪成候判

事發當晚有大批黑衣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參與暴動。 事發當晚有大批黑衣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參與暴動。
事發當晚有大批黑衣示威者在尖沙咀一帶集結,參與暴動。
【本報訊】10名男女2019年在尖沙咀一帶涉嫌參與暴動,他們早前於區域法院否認一項暴動罪,法官游德康昨裁定其中9人罪成,指他們於關鍵時刻及地點被捕,身上帶有不同裝備,唯—合理推論是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為暴動者壯大聲勢,而26歲男被告梁俊偉則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而罪脫。法官需時閱讀求情文件,把案件押後至3月5日判刑,期間9名罪成被告還押候懲。
官:知悉有暴動仍處身現場
5男5女被告依次是劉維穎(19歲,女)、郭嘉輝(22歲)、張文俊(17歲)、梁卓華(20歲,女)、黃奕瑋(19歲)、梁俊偉(25歲)、吳紹勤(27歲)、韋婷婷(25歲,女)、卓麗馨(24歲,女)及潘慧雯(41歲,女),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法官指當晚約6時半至8時在尖沙咀一帶發生暴動,警方約7時半警告集結人士後沿彌敦道向南推進,數分鐘內已在栢麗大道拘捕第1至5被告,而第7至10被告則於美麗華廣場附近被截停。集結人士必定知道若不想被認為參與暴動,就應盡快離開,惟各被告在知悉有暴動,及有充足時間和機會離開的情況下,仍身處暴動現場。
唯一脫罪被告亦攜示威用品
法官綜合該9名被告被截停的位置及時間,當時帶有頭盔、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套及眼罩等不同裝備,部分被告更帶同雷射筆等環境證據,唯—合理推論即是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有意圖參與暴動,想藉一身衣飾和裝備來鼓勵和支持在場正掟磚頭、汽油彈的暴動者,以此方式來與他們共同參與集結暴動,故此裁定9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至於脫罪的26歲被告梁俊偉,法官指他被截停時,背包有防毒面具及生理鹽水等裝備,為示威者慣常用品,使人懷疑。但法官接納辯方證人梁的胞兄的說法,即關鍵時間,他和梁在太空館外大榕樹下休憩,並非身處暴動現場。加上被告被截停的時間遲於其餘被告,當時彌敦道和栢麗大道人群已大部分散去,涉案暴動可以被視為已經結束,故此裁定梁的暴動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3/2021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 iPhone/ iPad/ Android/
人人做記者
爆料方法 :
爆料熱線:
(852) 3600 3600
傳 真:
(852) 3600 8800
SMS:
(852) 6500 6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