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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涉藐視立會表證成立 不自辯 3‧11結案陳詞

【本報訊】因涉及多宗非法遊行案正在監獄服刑的「長毛」梁國雄,涉嫌於2016年仍為立法會議員時,在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因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裁定控罪的表面證供成立後,梁選擇不作供。主任裁判官嚴舜儀遂決定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待雙方作結案陳詞,然後於3月29日裁決。
65歲被告梁國雄,被票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藐視罪,即於2016年11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舉行會議時引起騷亂,致令該立法會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曾被無限期擱置
本案早於2018年初次開審,嚴官以控罪條文不能用來檢控議員為理由,下令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其後律政司與梁就此決定反覆上訴,至去年9月終審法院作出定論,裁定議員就藐視立法會罪並不享有檢控豁免權,下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交回嚴官重審。案件編號:ESS 169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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