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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當遭康文署丟棄 9街友索償押後判

【本報訊】2019年冬至前夕(12月21日),深水埗通州街公園無家者遭警方驅趕,家當被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當垃圾丟掉。事後多名無家者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政府索償2,000元至13,290元不等。案件昨結案陳詞,原告方指事後已設法聯絡康文署要求取回物品,但獲回覆時物品已被丟棄;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告知道他們可在3天內到垃圾站取回物品,只是原告嫌棄物品變髒才沒有取走。審裁官最後決定,押後另一個日子判決。
署方指已過存放限期
本案現共有9名原告,分別為熊達富、趙金興、劉嘉曦、周雄光、陳大發、吳隨有、阮少碧、陳志榮及陳志堅,被告人則為律政司司長。審裁官昨在庭上提出,如康文署沒有將物品當成垃圾,理應不會將物品放入垃圾車。
原告方就表示,署方在12月21日清場,社工在23日凌晨已經向署方發出電郵查詢如何可以取回物品,但康文署到27日才回覆,表示已經過了3天存放期限。律政司一方就指這個電郵只是社工的一般查詢,沒有要求暫緩丟棄物品,又表示所有無家者都知道康文署的一貫做法。
審裁官又表示,將以康文署有無以「合理程度的謹慎」看管物品來斷案。不過審裁官明言,原告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申索有關金額,即使判原告勝訴,亦有可能只判律政司作象徵式賠償。案件編號:SCTC 125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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