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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非法集會 黃之鋒上訴改囚8個月

黃之鋒 黃之鋒
黃之鋒
【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等26人,被指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2020年6月4日,在維園舉行的未經批准集會而被起訴。其中兩名被告黃之鋒及梁凱晴,去年在區域法院承認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黃被判監10個月,梁則判監4個月。兩人認為刑期過重,昨向高院上訴庭申請減刑。上訴庭裁定黃之鋒刑期上訴得直,減刑至8個月,其中兩個月與他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令涉及3宗案件的他的總刑期,由27.5個月減至23.5個月。至於梁凱晴之刑期上訴則被駁回。至於判決理據,上訴庭則表示會押後以書面頒布。
另涉初選案 3月刑滿料仍需還押
經過今次減刑後,預計黃之鋒可於今年3月出獄,不過因他又涉及2020年民主派35+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還押,故仍須繼續還押。至於梁凱晴則已於去年7月服刑完畢,昨日未有到庭。
黃之鋒的代表大律師昨指,原審裁判官以監禁15個月作量刑起點實屬過高,認為應以6個月開始考慮。大律師同意黃在保釋期間犯案,且在過往有同類案例,應加5個月至以監禁11個月作量刑起點,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減刑。控方則指黃在放監後不久即犯本案,且是在保釋期間犯案,並且是在一年內干犯5項相關控罪,故現時的量刑起點並非過高。最終上訴庭兩位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認為,本案應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後判監8個月,當中6個月與其他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案件編號:CACC 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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