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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濁揚清:黑暴割的是香港的頸

中六男生以𠝹刀割傷警員頸,原本被控企圖謀殺罪,但在高院獲准承認有意圖傷人的交替控罪,日前被判監7年9個月。究竟是那大難不死的警員好彩些,還是那差點便攞人命的黑暴更好命?
法官指被告雖然隨機揀選事主犯案,但犯案行為卻是有預謀,犯案動機更足以跟謀殺罪相比。律政司何以認為控以「有意圖傷人」會比「企圖謀殺」更恰當?兩者的最高刑罰雖同為終身監禁,但有法律界人士稱,「當然要看案情,一般來說傷人最高刑罰3年」。律政司祭出交替控罪的理由是甚麼?是舉證方面有困難還是認為入罪成功率不高?
根據法醫意見,如果警員頸部傷口偏差一厘米,可能完全切斷大動脈;如果沒有及時處理傷口,死亡率可達百分之百。案發過程有現場片段可供呈堂,亦有警員、傳媒、市民等目擊者,可讓法庭了解事發經過,是否有人企圖謀殺,各界可以透過審訊看個明白,現在卻沒這種機會了。
刑事責任具有三個基本的構成要件:行為、沒有正當理由和沒有可原諒之處。割頸有相當大的機會引致死亡,罪行非常嚴重,而行兇者沒有精神問題,沒有受到挑釁,現場亦沒有衝突,真不知還有甚麼抗辯理由,可以令「犯案動機更足以跟謀殺罪相比」的行為,變得有正當理由和有可原諒之處,從而令被入罪的成功率不高。
法官希望被告真心悔改,若有人真心悔改,他會選擇面對法庭對其作出罪有應得的裁決,還是精於計算、挑肥揀瘦?報道指,有人當日行兇後企圖逃走,但被事主捉着其手臂,警方之後更在其寓所搜出寫有「我絕對不會自殺,殺死我的一定是這個暴政」的遺書。殺死他的不是暴政,是反中亂港政棍與庇奸護短保護傘,而黑暴同時在割的,還包括香港的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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